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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导】吴某诉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2025-10-30 21:08:00

裁判规则

《民法典》背景下侵害精神性人格权案件应当区分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分别进行责任认定。人格权请求权的责任认定应当运用动态系统论的方法,综合考虑各个要素的充足度以及要素之间的协作性,根据侵害的状态和后果确定责任承担方式及责任承担形式;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责任认定应当运用过错责任构成要件理论,重点考察损害后果、主观过错及因果关系,如果没有产生损害或者不具有主观过错的,行为人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正文

吴某诉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八条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36113号(2021年3月10日)

二审: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4民终283号(2021年6月30日)

【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诉称:2020年6月,吴某得知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战狼公司)未经其许可将其肖像用于生产销售战狼槟榔外包装,并标注电影《杀破狼》主演吴某助力战狼品牌字样。战狼公司在淘宝网店中销售上述产品,在售卖的包装中放入带有吴某肖像的兑奖卡,在兑奖卡中亦标注电影《杀破狼》主演吴某助力战狼品牌字样。吴某还在抖音中发现各地经销商发布带有其肖像的上述产品的宣传广告。战狼公司的上述行为让消费者及浏览者误认为吴某系战狼公司产品的代言人,而事实上吴某与被告战狼公司并无合作。战狼公司未经吴某许可,利用吴某知名度,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吴某肖像和姓名对其经营的产品进行广告宣传,以提高企业和产品的知名度,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侵害了吴某的肖像权、姓名权,给吴某造成了经济与精神损失,故请求法院:(1)判令战狼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吴某姓名和肖像包装的产品,停止使用带有吴某肖像、姓名的宣传广告,并回收、销毁带有吴某姓名、肖像的产品包装及宣传广告;(2)判令战狼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吴某赔礼道歉;(3)判令战狼公司向吴某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律师费0.8万元,公证费0.2万元)。

被告战狼公司辩称:(1)吴某并不享有涉案《杀破狼》剧照的权利,并非本案适格原告,无权主张权利。(2)战狼公司使用涉案剧照有合法来源。其与广州白月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白月公司)签订相关协议,且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凯公司)具有涉案作品的合法版权,故涉案行为即便构成侵权,战狼公司亦不具有主观过错,相关责任应由广州白月公司、广东中凯公司承担。(3)吴某的诉请金额过高,不应得到支持。即便战狼公司构成侵权,吴某所主张的经济损失维权合理开支过高,吴某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不当。吴某未提交其受损害的证明、战狼公司获益的证据,以及相关维权成本的证据,战狼公司仅使用海报、剧照不能让消费者误认为吴某为战狼公司产品的代言人,同时也应当为剧照的著作权人保留份额,战狼公司从案外人处取得授权,使用吴某的肖像并无侵权的故意。

法院经审理查明:吴某系知名演员、导演。战狼公司系淘宝店铺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主体。淘宝店铺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出售战狼青果咖啡槟榔10元装战狼20青果咖啡槟榔两款产品,吴某的代理人通过该淘宝店铺购买的上述产品各2袋,购买到的产品的外包装均含有吴某的肖像,产品内的兑奖卡也含有吴某的肖像,上述肖像旁均标注电影《杀破狼》主演吴某助力战狼品牌字样。另外,抖音平台有多个用户发布有使用吴某的肖像照对涉案产品的宣传。战狼公司认为并非其发布,与其无关。

2019年9月5日,广州白月公司(甲方)与战狼公司(乙方)签订《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载明:一、合作项目及方式1.甲方(经中凯文化集团授权)提供给乙方电影《杀破狼》(主演:吴某)音像制品成品以及该片的宣传图片、海报,乙方可作战狼槟榔产品随机赠品碟宣传之用……2.乙方不得删除、增加、改变音像制品内容及该片的宣传图片、海报,且在涉及宣传使用甲方提供的图片或海报上必须出现《杀破狼》(主演:吴某)影片名称;3.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图片、海报、成品或材料等,所涉及法律纠纷或责任由甲方承担。二、购销条款1.电影《杀破狼》(主演:吴某)DVD甲方提供、乙方向甲方订购本品DVD碟片作随机赠品使用;……3.乙方使用上述产品期限为壹年,自2019年9月5日起至2020年9月4日止,期满后乙方不得再使用。战狼公司提交广东中凯公司出具的《节目版权授权证明》,显示:我公司用于赠送消费者的所有影视版权的光盘,版权均为我司合法拥有,并授权允许广州白月公司复制所有版权光盘及赠送消费者,并为所有影视作品作宣传推广使用。吴某不认可上述证据,称从未授权广州白月公司及广东中凯公司使用其肖像。战狼公司提交《收据》,证明其已向广州白月公司支付相关费用10万元。战狼公司提交涉案淘宝店铺截图,证明其在淘宝店铺中从未使用过吴某的肖像进行宣传,且涉案产品的销量为零。吴某不认可涉案产品的销量。吴某提交(2020)京0102民初6279号判决书,用于证明类似案件裁判标准。战狼公司不认可类似判决的证明目的,认为与本案无关。吴某主张律师费0.8万元,未提交相关票据及委托代理合同;吴某主张公证费0.2万元,提供0.1万元公证费发票2张。

【裁判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0)京0491民初36113号民事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被告战狼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含有原告吴某肖像和姓名的产品和宣传品等,并回收、撤除、销毁全部含有原告吴某肖像和姓名的产品和宣传品;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战狼公司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首页显著位置连续7天刊登声明向原告吴某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据原告吴某的申请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战狼公司承担);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战狼公司赔偿原告吴某经济损失34万元、公证费2000元,合计342000元;四、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战狼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京04民终28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一审法院适用《民法典》对本案进行审理,法律适用正确。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经审查,鉴于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战狼公司未经吴某许可,在该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中使用了吴某的姓名及肖像,故战狼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吴某的姓名权、肖像权的侵害,吴某有权要求战狼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关于战狼公司主张该公司获得了电影《杀破狼》部分著作权利,可以使用该影视作品中含有吴某肖像的宣传图片、海报的上诉主张,二审法院认为,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其载体包括人物画像、生活照、剧照等,剧照涉及影视作品中表演者扮演的剧中人物,当一般社会公众将表演形象与表演者本人真实的相貌特征联系在一起时,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种呈现方式,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并不冲突,且战狼公司提供的与案外人广州白月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不足以证实战狼公司为宣传涉案产品使用吴某的肖像、姓名取得了其授权同意,该合同不能作为战狼公司免责的理由和依据。吴某系演员,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姓名、肖像亦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鉴于战狼公司使用吴某的姓名、肖像宣传该公司的销售产品的行为具有营利性,故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战狼公司使用吴某姓名、肖像照片的形式、范围、过错程度及侵权后果等因素后,判决战狼公司停止侵害、向吴某赔礼道歉的方式以及在法定幅度内酌情确定的战狼公司赔偿吴某经济损失的金额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战狼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院评论

【案例注解】

《民法典》施行后,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分离,前者注重事前防御,后者注重事后救济。在侵害精神性人格权案件中,如何衔接适用《民法典》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进行责任认定,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不同的裁判思路。

一、现状检视:侵害精神性人格权案件责任认定思路分歧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为关键词检索,筛选其中侵害精神性人格权案件的判决书,发现责任认定部分存在不同的裁判思路。

(一)侵害精神性人格权案件中的不同责任认定思路

侵害精神性人格权案件中的责任认定思路可以归纳为四种不同的类型:

1.不区分请求权的传统侵权责任认定思路。

该种思路,按照传统大侵权模式下过错责任构成要件的方法进行责任认定:(1)确认案涉权利类型。确认案涉人格权益种类,并确认原告是否享有相应的人格权益。(2)认定责任是否成立。按照过错责任构成要件理论认定责任是否成立。(3)确定责任承担方式。确定行为人需承担的责任方式,通常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4)明确责任承担形式。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应当与侵权情节、致损情况相一致。

2.区分请求权的责任形式分别认定思路。

该种思路,在责任认定过程中区分请求权分别认定责任成立、责任承担方式及责任承担形式,需要在两种请求权下分别进行一次责任成立→责任方式→责任形式的认定。

3.区分请求权的责任形式一起认定思路。

该种思路,在认定责任成立与否这一步区分请求权进行认定,进而统一确定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在责任成立与否这一步需要进行两次判断,整体思路上保留传统大侵权模式下的论证结构。

4.不明确区分请求权的责任形式直接确定思路。

该种思路,在认定行为人侵害人格权需要承担责任后,直接按照原告诉讼请求主张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方式进行逐项认定,可概括为判断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确定责任方式及责任形式。

(二)侵害精神性人格权案件不同责任认定思路中的争议问题

上述四种不同的责任认定思路,实际是对是否区分请求权认定责任成立、是否区分请求权认定责任承担方式这两个问题存在不同的处理意见。

1.问题一:是否区分请求权分别认定责任成立?

是否区分请求权分别认定责任成立实际是关于确定责任成立与否的认定方法问题。(1)不区分请求权认定责任成立。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法律责任按照当事人选定的请求权基础进行认定,法官不主动区分请求权进行责任认定。(2)区分请求权认定责任成立。在案件裁判过程中,法官可以主动区分请求权进行责任认定,在两种请求权下分别采用不同的责任认定方法。

2.问题二:是否区分请求权分别确定责任承担方式?

是否区分请求权分别确定责任承担方式,实际上是有无必要将责任承担方式与请求权基础对应的问题。(1)不区分请求权确定责任承担方式。确定责任成立之后,一起确定责任承担方式,无须与请求权对应。(2)区分请求权分别确定责任承担方式。区分请求权认定责任成立之后,分别认定两种请求权对应的责任承担方式。

二、追根溯源:侵害精神性人格权案件责任认定思路产生争议的原因

侵害精神性人格权案件产生不同的责任认定思路的外在原因是该类案件呈现普遍的请求权聚合特征;内在原因是侵害精神性人格权案件中存在的利益衡量问题。

(一)外在原因:侵害精神性人格权案件呈现普遍的请求权聚合特征

损害的发生是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分节点,但精神性人格权的权利客体为无形的人格利益,受害人的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是一种无形的损害, [6]因此,是否产生损害的分界并不明显。这种情形下,当事人为尽可能多地维护自身权利,在诉讼请求中会同时主张多种责任承担方式,案件也因此呈现普遍的请求权聚合特征,。

根据诉讼请求发挥功能的不同,可以分为:(1)预防性诉讼请求,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可以及时制止妨害或者侵害行为,保护人格权的圆满状态;(2)补救性诉讼请求,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人格权受侵害时,被害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3)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包括财产利益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呈现出一般化的特征。

(二)内在原因:侵害精神性人格权案件责任认定中的利益衡量问题

侵害精神性人格权案件责任认定过程中存在的利益选择与平衡问题,是产生不同裁判思路的内在根源。

1.精神性人格权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衡量问题。

精神性人格权的行使与保护常常与其他权益和价值发生冲突,例如肖像权的保护与舆论监督、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与利用。在法律上有效平衡人格权保护与其他价值的关系,需要确定价值平衡和利益冲突解决规则,确定权益或者价值的位阶,确保每一种权利都受到必要的兼顾和相应的保护。

2.权利人与行为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衡量问题。

侵害精神性人格权案件中,法官还需要衡量权利人与行为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一方面,充分有效地保护人格权,在强调损害赔偿事后救济的同时,还要强调对人格权侵害的事前预防;另一方面,需要明确权利人的容忍义务之限度,维护行为人的行为自由。

三、理性思辨:从公平正义之价值追求探寻侵害精神性人格权案件的裁判思路

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侵害精神性人格权案件的责任认定思路应当满足价值理性的要求,应当追求并且体现公平与正义。

(一)区分请求权认定责任有利于实现充分有效保护人格权之立法目的

侵害精神性人格权案件中,在损害未定或不明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按照请求权聚合情形提出诉讼请求,由法官区分请求权进行责任认定,能够兼顾举证责任上的有利面与救济效果上的利益,通过一次诉讼同时解决损害赔偿和权利的防御性问题。

1.举证责任上的有利面。

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相比,权利人承担的举证责任较轻:(1)不以行为人具有过错为要件,人格权属于绝对权、对世权,只要人格权受到侵害就可以行使;(2)无需证明损害的实际发生,受害人仅需证明人格权益遭受妨害便可主张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2.救济效果上的利益。

个案中,允许权利人同时主张人格权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由法官区分请求权进行责任认定,在注重对人格权保护事前防御的基础上,可以兼顾事后救济,使受害人获得损害赔偿。

(二)区分请求权进行责任认定符合责任相称原则的要求

责任相称原则,是指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轻重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相适应。区分请求权进行责任认定,在责任的定性及定量上均更加符合责任相称原则的要求。

1.定性:摒弃要件全部满足式的责任认定方法。

责任的定性方面,构成要件理论下构成要件是法律后果的必要且充分条件,当要件全部满足时,结论一定发生;当条件有一个不能满足时,结论就不会发生。《民法典》中人格权请求权的责任认定采用动态系统论的方法,除考虑各个要素的满足和不满足状态外,还要考虑要素得到满足的程序。

2.定量:法律责任可以得到完全或部分地确立或排除。

责任的定量方面,责任相称原则要求法律责任的轻重应当与行为后果、过错程度及原因力相当。传统侵权责任法下,采用的是全有或全无的责任承担方式,认定构成侵权,行为人需要同时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区分请求权进行责任认定,法律责任可以得到完全或部分地确立或排除,例如,如果没有导致损害,行为人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区分请求权进行责任认定能够平衡价值冲突

侵害精神性人格权案件中,在决定行为人是否应当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时,法官应当平衡他人的人格权与行为人的人身自由权、言论自由权、批评自由权和社会公众的信息权、知情权之间的关系。按照区分请求权的思路进行责任认定,可以综合考量案件因素,衡量法益。

四、出路探寻:侵害精神性人格权案件责任认定思路的重构

为实现充分有效保护人格权之目的,侵害精神性人格权案件的责任认定应当区分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分别进行责任认定。

(一)确认案涉权利类型

侵害精神性人格权案件的责任认定过程,需要首先明确案涉权利类型:(1)具体精神性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2)一般人格权,以人格自由、人格尊严为主要内容,当人格权益受损而难以通过现在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条款进行保护时,权利人可以主张一般人格权维护自身权益。

(二)人格权请求权责任认定

人格权请求权的责任认定,仍然按照责任成立与否、责任承担方式、责任承担形式三步进行。

1.运用动态系统论认定责任成立与否。

人格权请求权责任成立与否的认定,运用的是动态系统论的方法,法官应当在考量各个因素的权重及其相互作用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判断,以期实现对立各方利益的最大化满足,并由此获得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

(1)考虑单个要素的充足度。通过个案中各个因素独立存在的价值,判断单个因素对责任是否成立的影响程度。在认定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各个要素得到满足的程度会影响责任成立,行为人的行为如果是出于舆论监督的目的,可能会降低其构成侵害的可能。

(2)考虑要素之间的协作。动态系统论的动态,是指法律规范或者法律效果由与要素的数量和强度相对应的协动作用来确定,这里的动态即是指要素之间具有互补性。法官在考量这些因素时,不是简单地考量是否满足某一因素,而是兼顾各种因素,有的因素虽然强度低,但如果其他因素强度高,则仍然可以导致责任的成立。

2.根据侵害的状态和后果确定责任承担方式。

确定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应当依据行为的状态和后果予以确定。如果对人格权的妨害或者侵害处于持续状态,则行为人需要承担预防性的法律责任;如果行为使他人名誉受损,则行为人可能需要承担补救性的法律责任。

3.根据责任相称原则确定承担责任的具体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根据该规定,在确定行为人承担具体责任形式时,应当与行为方式、行为后果相称。

(三)损害赔偿责任认定

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同样涉及责任成立与否、责任承担方式与责任承担形式的问题。由于损害赔偿一般通过金钱给付的形式履行,因此责任承担方式与责任承担形式可以转化为确定赔偿数额的问题。

1.运用构成要件理论认定损害赔偿责任成立与否。

侵害精神性人格权案件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适用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在人格权请求权责任认定时,已经确定了违法行为,因此需重点关注损害后果、主观过错及因果关系。只有这些要件全部满足,行为人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行为人不存在过错,或未产生损害,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综合考量案涉因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

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可以借用动态系统论的方法:

(1)确定财产损失数额。财产损失包括财产利益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其中,财产损失部分,权利人通常难以证明其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综合行为方式、影响范围、当地收入水平等多种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2)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精神损害具有高度的主观特性,难以通过计算的方式确定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列举诸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判断因素,建立了一个动态浮动的系统,为法官确定赔偿数额提供了可参考的标准。

五、结语

裁判尺度的统一,是指法官在裁判时应当遵循适用规则的一致性。解决裁判思路上的争议,不仅可以在个案中实现对人格权益的保护,而且可以在类案中形成统一的裁判思路,有利于实现类案裁判尺度的统一。

原标题:《【案例指导】吴某诉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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